(1) 標稱值的規定范圍
半個多世紀以來,壓敏電壓標稱值一直規定在不超過±10%范圍內,該規定最早來自松下公司60年代的產品樣本。其表征的基本含義是供需雙方在提供和選用MOV產品時,對壓敏電壓共同認可和執行的標稱值允許范圍。
(2) 產品動態負載失效判據
IEC以試驗后產品電壓實測值變化大于試驗前電壓實測初始值±10%,作為動態負載合格的判斷的依據,我國遵照其執行。其因是經試驗驗證,MOV承受單次或多次重復峰值脈沖負載或能量后,壓敏電壓下降超過初始值的-10%時,MOV產品失效。部分MOV產品在承受重復脈沖峰值電壓后,初期有電壓上升現象,但不會一直上升,很少有超過+10%的情況,隨后MOV性能便開始下降直到失效而終結。
(3) 電壓實測值與標稱值的偏差
MOV產品電壓實測值偏差,國內沒有可供參考的標準。但在手動和自動測試中,以試驗后實測值不超過試驗前初始值±10%為合格品的行業內共識卻被長期使用。這種設定依據的來源無疑與松下公司MOV產品樣本中標稱值范圍有關。事實上,實測值的±10%和產品失效的±10%在含義上有本質的不同,松下公司并未將兩者混在一起,某種程度上是行業內的一種誤解。
大量試驗證實,電壓不穩定是MOV性能不穩定的根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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